足协界定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 肖像权不属薪资范围
稿件来源:足球报
记者寒冰报道 中国足协公布的“球员薪酬的界定和要求”,其中部分条款,和目前的国际惯例不符,尤其是“第三方合同”。
关于球员薪酬,中国足协的界定是这样的: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球员收入和薪酬,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现金、福利、具有经济价值的待遇和有价物品等。
这与国际惯例对球员薪酬的界定相当,但国际惯例所指的球员薪酬,仅包括与所属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内,所有个人所得报酬。
足协还规定,球员薪酬不包括比赛奖金,这一条不算符合国际惯例。因为很多球员个人合同,都包括与出场次数、进球数、获得奖杯等相关奖金,一般视为球员的不固定薪酬。从俱乐部财政角度衡量,这些奖金支出,一样算在球员薪资总额中,受到相应限薪规定监管。
至于“第三方合同”,大部分都是与球员肖像权有关的商业合同,国际惯例是大多数俱乐部一般都会部分或全部购买球员肖像权,球员获得向俱乐部出售肖像权,由俱乐部支付的收入。
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商业合同,只是部分出售肖像权的球员,也能依照合同得到相应比例的收入。
中国足协对球员薪酬的定义,只有俱乐部与球员签署部分或全部收购肖像权协议的情况下,向球员支付的相关报酬,才在“限薪”范围内。球员由部分或全部肖像权与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所得,不仅所属俱乐部无权干涉,足协也无权过问,因为这超出了足协自己定义的“薪酬”范围。
在国际主流足球经济领域,俱乐部为购买球员肖像权,向球员支付的报酬,是计入俱乐部薪资成本的,就像向球员经纪人支付的佣金,同样要列入俱乐部开支一样,最终在年度财报中体现,并受到对应的财政限制法案约束。但球员个人通过天然拥有的肖像权获得收益,并不在薪资范围内。因为向他支付报酬的不是俱乐部或关联公司,而是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能对球员类似“第三方签约”进行监管的,只有相关司法、税务部门,监督球员与第三方公司合同内容是否违法,或有偷漏税等情况。
《法国足球》每年春季都会公布一份球员收入排行榜,球员收入分类为三种:薪资、奖金和商业收入。最后一项就是所谓“第三方合同”,明显不被列入薪酬范围。即便与俱乐部有一定关联的公司,球员与之有第三方代言合同,普遍也是被允许的。
卡塔尔王室收购的巴黎圣日耳曼,旗下球员内马尔就有卡塔尔国家银行、旅游局、BeIN体育频道等多个代言合同,欧足联早认定卡塔尔旅游局等该国的国有部门和企业,与收购俱乐部的卡塔尔王室有关联关系,巴黎圣日耳曼还曾因此受罚。但仅将有关“问题赞助收入”排除出俱乐部“合规”收入之外,并不影响内马尔的收入,也未将内马尔与利益相关第三方的收入,算进巴黎圣日耳曼的薪资支出,作为财政公平法案审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