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FIFA规则:侯永永归化问题不大
在今年年初,北京中赫国安官宣侯永永、李可(延纳里斯)以内援身份加盟,这也开启了中国“归化球员”的先河。在这历史性的一刻,除了满怀期待的国安球迷之外,更多的中国球迷是希望他们能为中国国家队效力。这似乎是黑暗中的中国足球可以寻见的一丝光明。
(侯永永)
然而,最近几天,在微博当中,以德转市场朱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怨妇”为首,一批大V对侯永永代表国家队的参赛资格产生了质疑。实际上这个质疑一开始是针对鲁能的疑似归化球员——德尔加多。但在仔细研读规则之后,细心的大V们发现了一些破绽。而这些破绽,可能就是我们能否归化成功的命门。在懂球帝上面,懂球号“史臣曰”也对规则进行了一些鞭辟入里的分析。
然而,我读完“史臣曰”和朱艺的文章及微博之后,仍然和我的理解有所出入。这个出入具体有两点,首先,是对“正式比赛”的解读。说是解读,其实这种说法到底是如何,中文的语境和英语的语境有什么理解上的差异,是这篇文章要论证的一点。其次,就是找寻是否有和侯永永类似的先例。如果有这种先例,那么侯永永就是可以被归化的。(这篇文章暂时不会讨论德尔加多,在德尔加多的血亲确认之前,他的归化几乎是不可能的)
首先,在对规则的解读上,无论是朱艺,还是“史臣曰”以及海外足球博主,对于official competition的解读是正确的,这个official competition的确包含了国际足联下辖的U系列青年锦标赛。然而,解读的问题在于第八条规则的核心条款,也就是争议最大的:(a) He has not played a match (either in full or in part) in an official competition at “A” international level for his current association, and at the time of his first full or partial appearance in an international match in an official competition for his current association , he already ha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team for which he wishes to play.
这条究竟是什么意思?海外足球博主通过字面上的理解,解读为:球员代表现协会无A级赛出场纪录,且参加第一次代表官方比赛(U系列)出场时,需要已拥有想要加入协会所在国(中国)的国籍。从字面上理解来看,好像是说侯永永代表挪威出战欧青赛(官方比赛)时并未取得中国国籍,所以他不具备为中国国家队参赛的资格。
为此我咨询了我的一位朋友,他是一位美籍华人,以英语为母语,长期在美国从事足球训练。咨询他的原因,是因为想听一下在英语的环境下如何解读这份规则。他给出了这条规则的真实含义:如果球员有代表许多国籍的申请资格,那么即使他们在青年队出场,也可以申请转换国籍(当然前提是他拥有国籍的申请资格),但是这种转换只可以用一次。也就是这一条上面的那段英语(第八条总则,实际上,下面所有的“nationality”都是属于下面这段话提到的三种适用范围之内):If a player has more than one nationality , or if a player acquires a new nationality , or if a player is eligible to play for several representative teams due to nationality , he may, only once , request to change the association for which he is eligible to play international matches to the association of another country of which he holds nationality,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举个例子,有这样一位球员,他拥有为巴西、法国、德国三个国家效力的资格,而他的初始国籍是法国并且为法国出战欧青赛,即使他此时并未拥有德国护照,也可以通过之后申请的方式获得德国护照,并且直接拥有为德国国家队出战的资格。
那么什么情况是不被允许的,那就是二次转换。例如,这名球员已经转换成了可以为德国国家队出战,那么他就没有资格在转换成为巴西国家队出战。即使他从未代表德国国家队。
这条规则的制定,其实是针对那些拥有多个国家队参赛权的双国籍球员的。防止他们将转化国籍作为一种不停寻求国家队出场的投机行为。而单纯的一次转换是被允许的,和这个国家是否允许双国籍关系不大。
也就是说,这个he already had the nationa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team for which he wishes to play.是指他在参加“官方比赛”的时候,拥有获得自己希望参赛的国籍的权利。而并非指已经拥有了这个国家的国籍。
在这里,除了“工体足球新闻”举出的帕莱塔的例子之外,还有一个阿尔巴尼亚扎卡的例子:扎卡在2013年获得阿尔巴尼亚国籍之前,曾经代表瑞士参加欧青赛。然而在2013年,扎卡被特批获得阿尔巴尼亚护照(注:阿尔巴尼亚也是双国籍国家,但是在此之前扎卡并未持有阿尔巴尼亚护照,所以情况和现在的侯永永是相同的。),在获得国籍之后,扎卡立刻为阿尔巴尼亚国家队参赛。
因此,实际上侯永永有很大希望通过拥有国籍资格的方式来加入中国国家队。而第八条的a则,也需要根据第八条规则的总则来理解。这里的“nationality”更多指的是拥有选择这个国家nationality的权利。同样,恒大的绯闻归化对象罗伯特-萧初和布朗宁也适用于侯永永的例子。
话又说回来,实际上大家费尽心机的解读规则,并不是为了找谁的茬,而是为了能在更好理解规则的基础上,让中国足球的体系更加完善。归化球员是一条新路,是我们从未涉及的领域,也有很多国家因为违规归化而遭遇禁赛处罚。因此这种小心是有必要的。但这也暴露了我们在中文语境下解读规则的不成熟。不过既然出发点是好的,为了中国足球,那么只需要完善自己的技艺就好了,争执不下无可厚非,大家都是为真理而战。
希望中国足球越来越好。